法院调研:家暴施暴方多为60后、70后低收入者

09.03.2016  08:53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对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相关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民六庭庭长左峰介绍,施暴者多以60后、70后的相对低收入人群为主。

  据介绍,2014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结离婚案件826起,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80起,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5件。

  “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女性,施暴者多以60后、70后的相对低收入人群为主。”左峰称,在上述涉诉家庭暴力的80起案件中,有78起系女性主张受到家庭暴力。对2015年审理的33起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施暴者为60后、70后有27起,施暴者为80后的仅为4起。在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5起案件中,施暴者为相对低收入群体的4件。

  左峰表示,暴力手段主要为殴打等暴力,但家庭暴力情节很难认定。反家暴法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并未做出规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又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比例较低。

  对于家庭暴力,法官称,应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刚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建议女性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求助于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公安等组织,以便及时遏制家庭暴力。

  此外,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意识。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认定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建议女性朋友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并作记录,在就诊时要求医院出具关于伤情的诊断证明,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