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级)
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下称“财税〔2016〕76号文件”,附件1),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检查重点为财税〔2016〕76号文件明确的14个方面。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照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及本市贯彻落实的清理政策文件(附件2)实施检查,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检查2015年以来相关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分工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审改办为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财税〔2016〕76号文件确定的14项检查重点,由各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别落实,同步推进。
1.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落实下列检查事项:
(1)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到位。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
(3)未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制度。
2.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审改办配合落实下列检查事项:
(1)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2)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3)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
(4)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
(5)未建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常态化公示制度。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落实下列检查事项:
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4.市民政局(市社团局)牵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落实下列检查事项:
(1)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
(2)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5.市审改办牵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落实下列检查事项:
(1)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并收费。
(2)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
(3)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
此外,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检查。
(二)检查安排
1.部门自查
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各单位和机关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汇总填报《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自查表》(附件2)。自查表按5个牵头部门分为表1至表5,请于8月4日前分别报送至各牵头部门(加盖公章纸质报表、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表格可从“www.czj.sh.gov.cn/政府信息/最新政策”专栏中下载)。
2.重点抽查
根据部门自查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审改办对各自牵头的检查事项,在8月4日至5日期间,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对象由牵头部门分别确定。
3.汇总上报
有关牵头部门于8月8日前,将各自负责的检查事项自查表和检查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市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会同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社团局)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三、工作要求
本次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家有关部委将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实地检查、重点审计,实施整改治理,并将对查处问题的处理情况纳入国务院大督查问责范围。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对照分析、认真梳理,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沈毅,546795687转20042,传真:64733114
市物价局:王磊,23113919,传真:63585273
市经济信息化委:邵敬,23119344,传真:63580062
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徐国芳,23111499,传真:63212960
市审改办:程通,24022738,传真:64370589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
2.《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及本市贯彻落实的清理政策文件》
3.《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自查表》(表1至5)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