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跆中心原副主任受贿30万操纵全运金牌获刑10年
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赵磊接受请托,为河南省在全运会上获得两块跆拳道金牌的任务提供帮助,接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并对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
当庭辩解
收取30万为竞选
赵磊当庭供述称,2009年4月下旬,赵磊接到邀请参加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在京宴请相关领导的饭局。
赵磊与韩某见面后,赵磊说,似乎喝多了的韩某问起他参加世跆联执委竞选的事,称河南可以提供一笔经费。“他让我对河南跆拳道拿几块金牌给个意见,我说了我的意见,他又说河南想多拿金牌,我把这个话题岔过去了。”赵磊称,随后韩某给他一个公文包,当时说是两三万元,几天后他才发现有20万元。
赵磊说,他事后曾向领导常某汇报,说河南省体育局提供了一笔经费用于竞选,常某回答可以个人使用。此外,他也向跆拳道部的部长郑某提及过。9月份,在全运会比赛结束当晚,韩某又找到他,称他们想再为竞选追加经费,又给了10万元。
赵磊强调,韩某给钱是为了他竞选世跆联执委,没有提全运会河南取得金牌的事情,他也向单位汇报过。而30万元全部花在竞选工作上,具体开支有请客吃饭、购买礼品以及送给相关人员部分现金等。“我代表中国参加世跆联执委竞选,是为了国家的根本利益而开展的工作行为,经手地方体育局的一笔经费不应定性为受贿。”据悉,2009年10月,赵磊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世跆联执委换届会议上当选世跆联执委。
赵磊的辩护人认为,河南为赵磊竞选提供资金帮助,其所收钱款完全用于执委竞选的公关工作。赵磊仅违反财务制度,不应构成受贿罪,建议宣告赵磊无罪。
行贿人证言
确认送钱为金牌
根据韩某的说法,2008年奥运会上,赵磊将本已获胜的河南籍运动员陈某改判为负,导致河南省体育局与赵磊产生矛盾。2009年全运会前,因河南省有多人具备夺冠实力,所以确定了夺取两枚全运会金牌的任务。但在北京一次会议期间,赵磊向河南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某表示,河南省只能得到一枚金牌,为了能让河南省完成金牌任务,他和李某商量给赵磊一定的好处费。
2009年4月,韩某和李某拿着20万元现金一起来京约赵磊见面。在房间里,韩某说起陈某在奥运会失利的事,然后说“全运会上别为难我们队,河南队完成两枚金牌的任务要多帮忙。”赵磊同意了,韩某于是掏出20万元给了他。
韩某说,2009年9月在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决赛的第一个比赛日,河南代表队赢得一枚金牌,但这枚金牌是赵磊准备协调给新疆队的。“怕赵磊不高兴,在之后的比赛为难河南队,我就跟李某商量再给他10万元现金。”韩某称,送钱时他明确告知赵磊,“为保证金牌任务,给您送点奖金。”
而李某也表示,在北京开会期间,赵磊把他叫到房间称河南省只具备一枚金牌的水平。韩某得知后非常不满,带了20万元到北京见赵磊,以缓和双方关系以及完成全运会两枚金牌的任务。
赵磊其人
现年53岁的赵磊大学文化程度,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中国跆拳道协会原副主席兼秘书长,副厅级。
1995年,赵磊参与组建跆拳道国家队,并创建中国跆拳道协会。
2005年被正式任命为拳跆中心副主任。
2008年执裁北京奥运会后,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连续执法三届奥运会跆拳道比赛的顶尖级裁判员。
2009年,在第十一届全运会上,赵磊担任枣庄(滕州)赛区跆拳道竞赛委员会副主任一职。
贿金来源
第一笔20万元:河南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某称,他从河南省重竞技运动中心以“运动员外训”的理由借出了20万元现金,送给赵磊。对于这笔钱的账务处理,李某说事后找人开了五张营养品的发票。
第二笔10万元:李某在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比赛期间,以“跆拳道比赛费”的名义借出10万元答谢赵磊。
检方指控
经查明,2009年赵磊在担任跆拳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于同年4月底在北京某饭店收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同年9月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比赛期间,赵磊在山东省滕州市某宾馆收受韩某给予的钱款10万元。
同事证言
拳跆中心报销竞选费
虽然赵磊称其收钱后曾向领导汇报,但拳跆中心原主任常某却否认称,赵磊既没有汇报,也未私下提及,更谈不上说钱用于竞选。按照财务制度,不允许私下收受他人财物。
提及赵磊参与世跆联执委竞选,常某表示,当时魏纪中是世跆联的执委,但当年他又被选为世界排球协会的代主席,于是魏纪中推荐由赵磊代替他参选新一届世跆联执委。经办公会研究,同意以赵磊作为候选人参与世跆联执委竞选,后总局经党组会研究批准同意。竞选所花费用包括印刷宣传册、制作专门纪念品、公关拉票等,总共花了十几万元,这些钱在拳跆中心的财务报销了。
“拳跆中心是向各省市体育局号召过,希望赵磊的竞选能得到各地支持。”但常某说,据他所知,地方体育局和相关运动中心都是以实物形式支持,且都进行登记。赵磊个人从中拿钱未经报告、不登记入账是严重违纪。而拳跆中心财务负责人出具的证据也显示,在赵磊竞选世跆联执委过程中,地方体育部门在财务方面没有向拳跆中心提供过资金支持和公关费用。
拳跆中心跆拳道部原部长郑某说,赵磊被确定下来参加世跆联执委的竞选之后,由其部门负责竞选工作。赵磊曾让他去财务申请一笔竞选活动经费,用于请世跆联官员吃饭、接待、交通费报销等。后因财务不允许,赵磊说从地方上拉来了一笔赞助,因这笔钱由他本人支配,就不让其参与管理。
一审判决
收钱为竞选也是受贿
尽管韩某等人在侦查机关调查时明确了自己的态度,但在开庭当天,赵磊的辩护律师又出具了他们的另一份证言,否认之前的说法。韩某表示,前三次笔录脑子很乱,没有说出实情,他给钱不是针对全运会,而是为了赵磊竞选执委。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法也有改变。
对此新证据,法院认为,韩某多次供述中仅有一次称送钱是为了赵磊竞选世跆联执委,而他对先前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此关键情节的变化无合理解释且与其他证据相悖。对于其他人证言的变化,法院认为均形成于赵磊取保候审期间,无足够的证明力,法院均不予采纳。
赵磊虽参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且有证人证明赵磊出钱请有关人员吃饭、送礼,但仅能证明赵磊有可能将本案受贿款项用于上述支出,并不影响对赵磊以全运会金牌事宜为由收受韩某钱款行为性质的认定。赵磊作为拳跆中心副主任,并对跆拳道项目有一定的影响力,韩某等多人证言,均能证明地方体育局与赵磊搞好关系对地方跆拳道项目有好处,赵磊明知韩某请托,先后收受30万元,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全部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一审以受贿罪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没收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