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0月新政:买车福利来了 手机开启“省钱模式”
10月开始,上海又有一大批新政策新法规“上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哪些是你的福利?
手机流量单月不清零 可用到次月底
“赚翻了”的运营商终于给咱们送了份“十一”礼物。昨日,国内三大运营商同时宣布,自10月1日起推出手机月套餐内剩余流量单月不清零服务,即月套餐内当月剩余流量可延期结转至次月底前使用。上海本地运营商将同步实施。
以10月用户套餐内剩余流量为例,可延期结转至11月底前使用,11月内将优先使用10月剩余流量,若月底前用户的10月剩余流量仍未用完,将不能再延续累积到12月。该服务面向所有手机月套餐用户,无需申请,系统默认开通该服务。
1.6升排量以下车辆购置税减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一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举措,打造公平规范便利的营商环境;部署加快雨水蓄排顺畅合理利用的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确定支持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发展措施,促进调结构扩内需。
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会议还明确完善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支持动力电池、燃料电池汽车等研发,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试点。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车辆更新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要求,加大对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的考核力度,对不达标地区要扣减燃油和运营补贴。创新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运营模式。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会议还明确完善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支持动力电池、燃料电池汽车等研发,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试点。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车辆更新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要求,加大对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的考核力度,对不达标地区要扣减燃油和运营补贴。创新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运营模式。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黄标车24小时全路段禁行
10月1日起,全市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即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连国Ⅰ排放标准都未达到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一般来说,这些车辆的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11月1日起,国III柴油货运车中环以内的通行时间调减至5小时。即:每天凌晨1:00——6:00之间允许通行(含双休日、节假日),每天上午6时至次日凌晨1时禁止国III柴油货车在部分道路上通行。
具体区域为:沿杨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周家嘴路-军工路-逸仙路-场中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天山西路-剑河路-北翟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北翟路至漕宝路段)-漕宝路-虹梅路-梅陇立交-虹梅南路-S20外环高速公路(虹梅南路至徐浦大桥段)-徐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徐浦大桥至杨高南路立交段)-杨高南路立交-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锦绣路-罗山路-罗山路立交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明年1月1日起,在本市S20外环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前的国Ⅱ标准汽油车通行。违反通行规定的,将由上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网上叫外卖也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号称史上“最严法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不仅从源头上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还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以及“诚信自律”的条款等。
网络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上海正推进政府监管数据与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对接,以防范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风险。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近起草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定义了网络食品经营范畴,未来微信朋友圈内卖美食或也需要办证。
婴幼儿奶粉管理达药品级
根据新规,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配方注册,食药监总局对申请注册的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审评后,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准予注册后企业方可生产。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转基因食品不标示可罚10倍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于转基因标示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就转基因标示问题提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未按规定标示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网购新规:电商戴上“紧箍咒”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2015年的“双十一”将会迎来更加严格的管控。
“刷好评删差评”被严禁
对促销中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即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明令禁止,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将受罚。
禁止“订金不退”等霸王条款
不少电商在以往促销活动中往往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新《规定》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赠品也享“三包”
新《规定》中对赠品也有严格限制。要求对附赠的商品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新版绿化条例:部分建筑强制“立体绿化”
新《上海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根据新《条例》规定,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该《条例》修订版对上海市立体绿化建设提出一些强制性要求,其中明确:上海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
此外,《条例》还明确,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赴欧洲申根签证办理时间变长
欧盟驻华代表团官网日前发布消息,根据欧盟新规定,中国游客在申请申根国家签证时,需要进行指纹采集,新政自10月12日起实施。
新政规定,所有签证申请人在申请申根签证时,将被要求提供生物识别数据,即须提交十指指纹。
首次“打指纹”成功办理申根签证的中国游客,5年内无需重新采集。
随着新政落地,在原有申请程序基础上,办理申根签证将增加“打指纹”程序,整体办妥时间有所延长,用户须提前45天报名。如果用户预订“英国+申根国家”多国联游,由于英国旅游签证同样需要“打指纹”,建议提前60天办签证。
新政实施以后,游客出游的出行成本也将大为增加。以前游客可以让旅行社等机构代办申根签证,无须亲自前往目的地国家使领馆或者签证中心。但执行“打指纹”新政后,因为申根国家使领馆集中在北上广等地,不在这些区域的游客就需要亲自前去录指纹,并自理往返交通费用。交通、时间成本都要增加。
加班试用期工资纳入集体合同协商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除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奖金、津贴等分配,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将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作出整改意见书;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质检、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所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采用“流水编号,实时赋码”的“一照一码”赋码方式,将原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统一合并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届时发到企业手中的营业执照上将只出现一个唯一编码。
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新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除外)将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存量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将收缴其原来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至3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
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上海供水企业须每年要公开成本
《意见》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听证会前1个月起,企业应公开前3年度成本,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
当年不启动调价程序,每年9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供水成本,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开方式
(1)调价前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在听证会举行前1个月起,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
公开前三年度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2)年度公开。当年不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本企业网站公开上年度供水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鼓励企业在公司网站上设立“供水成本公开”栏目,长期公开成本信息。
公开内容
(1)调价前公开内容:应包括供水企业调价前连续三年的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
(2)年度公开内容:应包括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年度成本公开项目的其他要求与调价前公开项目一致。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