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新闻网]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在沪举行 名称或加“公益”凸显“大慈善”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定,《慈善法(草案)》(一审)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意见讨论会于今天(11月18日)上午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联合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广西等地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慈善组织、法律等领域相关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出息讨论会。讨论会上,不少专家建议将慈善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凸显“大慈善”概念。
据悉,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内容,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救助自然灾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民间普遍认为的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草案》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也归类到慈善里,是一种‘大慈善’的概念。”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指出,在目前中国的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实际只占很少比例,差不多不到20%,更多的慈善活动还是属于公益一类。考虑到民间对慈善的理解基本上是小慈善的含义,为了宣传公益理念,可以考虑把公益凸显出来,将法律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这样能使更多人关注“大慈善”,关心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业,而不仅仅把慈善行为局限在简单的扶贫救弱上。
在法条的细节上,徐家良也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比如在慈善主管部门方面,鉴于《草案》的规制领域已经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国家慈善公益委员会和地方慈善公益委员会,代替民政部门对慈善事业进行整体的监督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现在分属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管理,这些部门和民政部门是平级单位,一旦涉及这些领域的慈善活动,需要多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如果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慈善公益委员会来专门统筹慈善事业,效率可能会提高不少。”徐家良表示。
此外,与会专家还提出将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写入法条、立法规制公权力审慎进入慈善、应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的作用等建议。
来源:上海教育新闻网 2015.11.18
原文: 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在沪举行 名称或加“公益”凸显“大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