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审议 急救反应时间不宜硬性规定

22.06.2016  17:28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举行,备受关注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这次的修改稿中,仍然没有写入“对急危重患者,院内和院前急救人员一般应当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另外,关于“急救平均反应时间在12分钟以内”是否要写入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受制于急救站点数量、救护车数量以及路况等因素,不宜对急救反应时间作出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