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广电总局发文:微博、微信等传播视听节目应取得许可证[图]

21.12.2016  12:4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日益活跃,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影视剧、纪录片和新闻节目等视听内容的行为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    

通知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未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专家解读

此项政策对各网络视听平台有何影响?如何才能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独家对话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学者魏武挥。    

上观新闻: 如何获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何申请条件?

魏武挥: 2007年12月,广电总局公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其中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依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上观新闻: 网络视听行业持有此证的状况如何?

魏武挥: 这次的波及面很广,一些非国资的互联网电台、直播平台,理论上基本不可能拿到许可证。解决的办法,要么去买一个有视听许可证的公司,要么提出让国资控股。不过,“国资”这个门槛也有例外,在2008年规定实施之前成立的网站是可以申请许可证的。腾讯、优酷、搜狐视频等此前都拿到了许可证。

上观新闻: 这项政策出来后,对网络视听行业将有何影响?

魏武挥: 对微博、微信本身没什么影响,微信公众号里的嵌入视频都是腾讯视频,腾讯有视听许可证。微博上如果转优酷、搜狐这些有视听许可证的机构的视频,那也没问题。

上观新闻: 如何看待通知的第二点,通过社交平台传播的影视剧应有《公映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

魏武挥: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我既然拿不到广电许可就干脆不上院线,改用网络传播,现在这条路被堵住了。目前还有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来定义电影,网络大电影、网剧是不是也在这个范围里?需要再界定。

来源:上观新闻 2016.12.20  

原文: 广电总局发文:微博、微信等传播视听节目应取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