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上海市房产税正式开征 可网上补缴滞纳金

09.11.2016  15:40

  市税务局昨天发布提示,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