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朋友躲避警方侦查 为“哥们义气”获刑
在听说朋友许某持刀伤人后,魏某、罗某某、鲁某不仅没有劝许某自首,而是主动为许某提供藏匿场所、与许某共同藏匿手机躲避警方侦查。日前,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5年3月10日起,魏某、罗某某、鲁某在明知许某用匕首捅伤他人腹部(后经鉴定构成重伤),正与女友唐某共同逃避警方侦查的情况下,仍分别提供帮助。其中,魏某提供其暂住处本市虹梅路某室供许某等人藏匿十余日,并与许某共同藏匿手机;罗某某以其个人名义租赁本市虹中路某室供许某等人藏匿数日;鲁某为许某等人提供租房款3000余元,并在得知许某捅人之事后,即让许某藏匿手机以躲避侦查。
2015年4月1日下午,魏某、鲁某被民警抓获。同日23时许,罗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到案后首份供述均未如实供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罗某某、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魏某、罗某某、鲁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应当以窝藏罪分别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魏某的辩护人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他的辩护人认为其出于朋友义气导致犯罪,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身患疾病等,建议对其定罪免处。
被告人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罗某某、鲁某明知他人犯罪,或提供隐藏处所,或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魏某、罗某某、鲁某在帮助许某逃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不同程度的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及均系初犯偶犯等情节,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终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鲁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