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就“嫖宿幼女罪”罪名存废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

31.07.2015  14:27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上海市妇联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就其中与儿童权益密切相关、此前引起社会广泛争议“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听取民意。

  7月22日,上海市妇联进一步邀请上海司法、高校领域的专家及一线工作者召开专题研讨会,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会议由市妇联副主席刘琪主持,市高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朱妙、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吴燕、市二中院法官张华、市公安局法制办彭春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教研室主任王恩海、上海律协刑委会委员、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维等法学专家出席会议。

  会上,来自司法、高校各界的法学权威人士充分交流,介绍嫖宿幼女罪的背景和司法实践状况,同时对该条罪名的存废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阐述了各自的主张。绝大多数与会者主张取消“嫖宿幼女罪”。主要理由在于:一是认为该罪存废的争议主要在于立场问题,是站在成年人、理性人的立场上来看待问题,还是站在儿童本位、儿童优先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如“嫖宿幼女罪”罪名的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立法者更倾向于保护社会秩序而非儿童的身心健康,在罪名设置上就不符合儿童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二是该罪名对幼女造成污名化的效果,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不利于该群体回归社会的同时,还削弱了对犯罪人的谴责,不利于该类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三是该罪名变相承认了幼女的“性承诺权”,与刑法的强奸罪条款存在矛盾。四是该罪名与“奸淫幼女罪”存在法条竞合,同时实践中发生量少,不具备典型性,单列这一罪名的法律价值不大。五是司法实践效果不理想。最高刑低于奸淫幼女罪,削弱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对于取消该罪名后如何操作,专家们也给出几种方案:一是为了体现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将并入“嫖宿幼女”的奸淫幼女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以此体现对幼女的特别保护;二是对奸淫幼女罪设置不同于强奸罪的法定刑,如存在嫖宿情节的奸淫幼女可以判处5-15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最高刑至死刑,这就解决法定刑的限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当然,也有少数与会者表达了不同观点。较为中立的意见如认为对该罪不应简单的废止而是完善,即对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同时吸纳嫖宿幼女罪法定刑起点较高的合理内容,并从重打击较为隐蔽、腐蚀性强的与幼女性交易的行为。也有提出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并归并至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后,可能存在的执法问题,如客观上扩大了14至16周岁这一年龄段的犯罪主体,认定犯罪的标准需进行调整等。建议保留“嫖宿幼女罪”的专家认为废除的依据不足,指出刑法理论没有承认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是有效的,另外该罪成为社会热点的由来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错误适用;但也仍认为罪名的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可以修改为“支付对价性交罪”。

  会议最后,市妇联刘琪副主席对各方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并表明了上海市妇联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意见。市妇联将根据征求民意及专家研讨会的情况,形成上海市妇联的书面意见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全国妇联。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