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证工作管理当家制度三大看点
日前,本市公证工作管理当家制度——《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执行。《规定》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本市公证工作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该《规定》的出台,不仅是本市公证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完善,而且是对公证工作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丰富发展,其中存在多处看点。
看点一:首次明确了公证工作管理的原则
《规定》明确了“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公开公正、从严监管、分类指导、积极引导”的工作原则。此原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同时考虑了公证工作管理中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特殊性要求,对管理的方式、尺度做出了界定,有利于管理者在实践中对具体工作进行把握。
看点二:厘清了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在管理中的职责界线
实践中,市、区(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职责划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协调性。此次,《规定》强调了市司法局履行公证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机关的工作职责,由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承担具体管理事项,并对市公证协会依据其章程开展的活动和公证行业的党建工作进行监管、指导,为今后行政部门更好地协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同时,《规定》明确,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协助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开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日常监管工作,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对各区县司法局协助开展的日常监督进行监督指导,进一步理顺了两级公证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看点三:对督导问责做了更加具体全面的规范
本市公证工作管理经过多年积累,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此次在《规定》拟制中,对成熟的管理方法进行了总结,正式界定了常规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两类检查模式。针对监管中的突出问题,《规定》对市司法局对公证工作管理的行政监管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委托调查违法行为的查办形式,提出了市局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外,还可以监督指导市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会员惩戒规则等行业规范进行行业惩戒;建议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提起或实施行政处分,从而有效解决了行政处罚难以实现问责全覆盖的难题。
此外,《规定》还对信用信息档案、公证宣传、公证管理工作考核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