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水客”勾结机场工作人员 走私品牌香烟4000条

22.05.2016  18:43


4月21日晚,涉案“水客”分别搭乘2个航班,先后于18时、21时抵达浦东机场入境。为避免打草惊蛇,指挥部决定对搭乘前一航班入境的“水客”保持跟踪监控,暂不抓捕。


21时30分许,数名“水客”乘坐航班抵达浦东机场T1航站楼,航空公司地服人员戈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走中转厅绕开海关监管的方式协助“水客”走私。



多名侦查员协作跟踪,在机场露天停车场将4名“水客”及1名黑车司机抓获到案,当场缴获境外香烟近800条。当晚,侦查员通过调查询问等多方线索,继续对团伙中的机场工作人员和其他水客进行分头抓捕搜查,一举捣毁该香烟走私团伙。


经过侦查梳理得知,该走私团伙成员中,有9名“水客”,以购买并携带香烟入境为业,每周平均往返日本大阪与上海之间3-4次,其中4人曾于今年1-3月因超量携带香烟入境被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缉私办案人员介绍,这些“水客”大多是90后,甚至有95后,其中有5人都曾经在浦东机场工作过,对机场环境很了解。


而且这些年轻人大多在上海没有固定住所,有些人入境后直接转机飞到国内其他城市,这给我们的侦查抓捕都增加了很多困难。



此外,团伙中还有航空公司地服人员等机场工作人员6人,其余人员为司机、收货人、快递员等物流人员,负责接收运输涉案香烟并发往辽宁等地。


海关缉私办案人员介绍,因为这些地服人员对机场的地形路线、工作时间等规律都十分熟悉,且有出入工作通道的便利,在“水客”到达机场后,他们就根据现场情况相应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走私,非常警觉,具有很强的遮蔽性。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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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之规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看看新闻网记者: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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