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居委会只开七种证明 学生实践和未婚单身均不在列
“我们已经收到了今年新下发的文件,今后哪些章应该敲,哪些证明是不能开的,我们有了清单,这下做居民的工作心里更有底气了。”刘胜勇指的是2015年12月4日由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指导意见》。
记者注意到,这份官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居委会印章使用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各部门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均须通过准入机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居委会对未经批准的证明事项可以拒绝办理。
按《指导意见》的要求,从2016年起只有以下事项可以找居委会盖章,分别是:居住证明、婚育证明、收养证明、社保证明、政审证明、司法证明、其他证明等。
以居住证明为例,有三种情形可由居委会开具证明:一是为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流动人口开具寄宿证明;二是公有住房出售,需开具实际居住于本社区证明;三是受部门委托,开具流动人口居住在本村、本居民区证明。
再以开具婚育证明为例,分别有两种情形:一是协助开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二是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而其他需要由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也只限四种情形:一是邮寄物品时邮单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符时出具证明;二是出具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三是自主创业者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相关情况核实;四是居民向信鸽协会申请饲养信鸽,证明居民居住于本社区且经邻居同意。
《指导意见》中还附有“不列入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有20种情形居委会是可以不开具证明的。其中包括中小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证明;在职研究生(无工作单位)考试结束办毕业证要求出具证明;证明现在是否工作;居民养犬证明;为达到法定婚龄且单身人员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为个别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的相关证明;银行存折遗失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