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终对账关账和2017年经费预拨工作的通知
市级预算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年终关账工作,夯实年度决算工作基础,根据本市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年终对账和关账及2017年经费预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年终关账工作
(一)支付时间
1.各市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当年预算执行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及时梳理、早做安排。对需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的资金,应按照支付流程要求,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的工作,市财政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直接支付。
2.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15:00,使用支票业务进行结算的,支票的开单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15:00。为保证年终财政资金及时支付,避免结账日后发生退票,请预算单位在进行授权支付时务必确保收款人信息等要素的准确性。
(二)年终清算
2016年12月26日,市财政局向各预算单位下达《2016年市级预算单位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表》,由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予以确认,并于12月27日15:00前将确认后的《2016年市级预算单位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市财政局。
12月28日,市财政局根据年终清算结果,将经审核确认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资金拨付至各市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三)退票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退票处理
12月15日后发生的财政直接支付退票,由各预算单位核实退票原因,重新确认收款人信息后,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退票重开申请,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国库收付中心完成资金拨付。
2.财政授权支付退票处理
12月23日后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退票,由各预算单位核实退票原因,重新确认收款人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向市级财政提出退票重开申请,由市国库收付中心完成资金拨付。
二、关于2016年度对账工作
对账工作是会计核算的一项基础工作,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财务会计核算起到基础性作用。各市级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账工作,为年度部门决算和信息公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做好月度对账工作
各市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日常对账工作,尤其是10月、11月的对账工作。对账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复查;核对无误的,由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盖章后的《预算单位对账单》通过财政业务处理平台反馈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二)做好年终对账工作
1.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对账
市财政局和各市级预算单位对截至2016年12月23日的当年财政拨款数进行对账。对账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对账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由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对账单》,与单位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列支科目和列支金额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于2016年12月29日反馈市财政局。第二次对账时间为2017年1月4日,核对内容与第一次相同,各预算单位将核对信息于2017年1月5日反馈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市财政局根据第二次对账反馈的信息核准后下达正式对账单,预算单位以此作为会计核算和编报决算的依据。
2.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对账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对截至2016年12月23日的当年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由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于2016年12月26日下达的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和“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进行核对。预算单位核对后,将核对信息反馈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于2016年12月28日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三、关于2017年经费预拨工作
为规范预算执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在预算批复前,为确保预算资金及时拨付使用,现对2017年经费预拨流程规定如下:
(一)基本支出预拨流程
2017年1月初,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2016年同期的基本支出数额扣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下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对于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用款额度的,由预算单位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调整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调整用款额度。
(二)项目支出预拨流程
若预算单位需要拨付项目资金,且该项目在“二上”编制的预算控制数内,原则上可以预拨。由预算单位于2016年12月16日之前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拨申请,同时一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2017年1月初向预算单位下达预拨控制数和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如预拨的项目未被预算批复,市财政局将扣回该项资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