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19条实施意见促科技成果转化 意见5年内有效

18.11.2015  18:42

  为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19条。据了解,《实施意见》主要侧重于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转化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企业转化主体、科研人员创业等5个方面做了细化和梳理。《实施意见》5年内有效。

  在落实成果转移转化主体权利义务方面,《实施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可将科研成果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授予研发团队,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实施意见》还明确,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针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提升至可超过50%。同时明确,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一同参与分配,即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奖励研发人员,同时奖励管理人才。

  在改进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还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引导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对这类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而发生投资损失的,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

  在培养引进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此外,还提出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于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人才,可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