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部经理栽在“好处费”:扶持资金被打入个人账户
牛某利用在乡镇开发区内担任招商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应客户要求将政府扶持资金违规打入个人账户,收取贿赂68万元。日前,被告人牛某被法院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赃款予以没收。
2015年1月15日,一封来自湖南省怀化市检察院的协查函飞落在青浦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办公桌上。青浦区检察院立即派检察官开展调查……
2004年,浩秦公司入驻上海天珠开发区,并与开发区签订了扶持协议书。2008年8月的一天,浩秦公司会计郭某来到开发区招商部经理牛某的办公室,悄悄告诉牛某,浩秦公司最近在清算,打算过一段时间就要注销。法定代表人季军有个想法,这笔财政扶持资金能否打入季军的个人账户,问有没有“操作”空间,并允诺会给好处费。
据牛某供述,他当时一方面考虑到如果浩秦公司上缴1000万的红利税,对于完成一年的纳税任务很有帮助,“好处费”三个字更是引发了他无限的遐想。“这笔金额太大了,我就起了私心。这笔款当时在城区可以购买一套一百平方米的房子。”牛某供述。
过了一段时间,牛某主动约郭某来到办公室,为浩秦公司定制了一套“变通”方案,要求浩秦公司出具一份股东决议,表示同意将政府扶持资金打入老板个人账户,并提交书面申请。郭某赶紧准备材料。牛某多次打电话催促区财政及镇财政部门,优先兑现浩秦公司的扶持资金。当该笔扶持资金划入天珠开发区账户后,牛某便要求开发区会计将该笔资金转入到季军的个人账户。2009年11月,季军的个人账户收到了政府扶持资金220万元,他没有食言,向牛某打了好处费6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牛某利用负责招商引资的职务便利,为浩秦公司的季军谋取个人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12日,法院以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牛某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