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同乡女谈婚论嫁时 被告知女方已怀孕5月
法院:孩子由母亲抚养且自负抚养费,并保证养父的探视权
早在结婚前,邵某就知道女友肚子里怀的不是自己的骨肉,但他没有怨言还是如期举办了婚礼。结婚后,他将孩子视如己出,外出打工也不忘将孩子托付给父亲帮忙照顾,打工所挣钱财也用来供孩子花销。孰料,结婚9年后,妻子却坚决要求离婚还起诉到法院。邵某无奈之下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东翁源县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准允两人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且自负抚养费,并保证邵某的探视权。
女子:离婚并抚养孩子
2004年10月,邵某经人介绍后与同乡彭某相识,不久后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但当谈婚论嫁时,彭某却突然告诉邵某自己已怀有5个月的身孕,但孩子不是邵某的。邵某当时虽然很震惊,但他还是告诉彭某“无所谓”,愿意接受这个孩子和彭某结婚。于是,两人在认识月余后便登记结婚。
2005年3月,彭某生下儿子小强。小强出生后不久,邵某便和彭某二人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给了邵某的父亲帮忙照顾。直到2014年开始,彭某返回家中工作,才将小强带在身边一起生活。日前,彭某以与邵某缔结婚姻仓促,婚前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分居两地打工,共同生活时间少,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声称儿子小强由自己抚养,并自负抚养费。
男子:9年来视如己出
面对妻子的离婚控诉,邵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但坚称继子小强应由他抚养。邵某表示自己明知小强非亲生,但9年来一直视如己出,在外辛苦打工挣的钱全供孩子花销,孩子一直由他的父亲照顾。相反,作为生母的彭某则常年对孩子不闻不问,从没有尽过生母职责,所作所为等同抛弃。邵某希望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小强应由他及父亲抚养,彭某则承担一半抚养费。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法律积极保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抚养权,但并未延伸至继祖父母。本案中,小强一直跟随邵某的父亲生活,从2014年始,跟随母亲彭某共同生活,而从伦理角度看,彭某作为小强的生母,应当尊重她的抚养意愿。据此,判决彭某和邵某两人离婚,孩子小强由彭某抚养,自负抚养费,并保证邵某的探视权。
法官
说法
考虑经济
情感两方面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说明,法律积极保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抚养权。
司法实践中,亦有继父母与生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获准的案例。法院在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上,往往从经济及情感两方面综合考量。首先,继父母给付了继子女生活费用是形成抚养关系的首要条件。无论给付多少,都应肯定其抚养行为。其次,从情感角度,如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共同生活当中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情感,从而达到直系血亲关系的程度,就应当肯定彼此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同时《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于已满十周岁的孩子,法院可通过询问其意见进行分析判断。
本案中,邵某在经济上对小强确有抚养行为,但情感上,他与彭某常年在外打工,可以说双方都未与孩子建立相互间的信任与依赖。而《意见》第13条的规定,并未延伸至继祖父母。且从伦理及现实情况考虑,彭某作为小强生母,应当尊重其意愿;而小强的继祖父日渐年迈,又缺乏经济来源,继父邵某仍在外打工,孩子自今年始,一直跟随其生母彭某生活,将抚养权判予彭某,应对小强将来求学及成长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