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付酬天经地义 何时不再为农民工欠薪而呼吁
□只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到位,让老板不敢欠薪不能欠薪,才能让农民工欠薪不再成为每年的老话题
“年年岁岁花相似”,用这句话来形容每年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最贴切不过了。农民工讨薪难,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更是一个辛酸的社会现实。
每年这个时候,最不愿意听到的消息就是,哪哪又发生了农民工欠薪事件。遗憾的是,尽管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些无良商人也因此获刑,但因欠薪引发的极端事件或悲惨故事仍在各地不断上演。
记者查了一下,从2002年,我国就对欠薪行为发起整治行动,国务院通知要求,消除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乱收费等现象,至今已有整整13个年头。几乎每年这个时候,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人社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都要出台文件,都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法律出台后,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法律规定的欠薪“数额较大”和讨薪程序复杂提出疑问。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作了明确界定,但讨薪程序仍过于复杂。讨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劳动监察部门下达支付令;接到支付令后,如欠薪者仍不履行,劳动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才能立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一些地区法院这方面的案例还是很少。有的是因为被欠薪者提供的证据不足,有的是企业负责人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后支付了工资。因此,无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也好,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也好,通过刑事手段打击欠薪行为的美好初衷并没有实现。
过高的司法成本和过长的诉讼周期,迫使大部分讨薪者不得不放弃依法维权而选择极端方式。我们的法律应该再简化诉讼程序,赋予劳动者更多权利,除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外,遇到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或者老板逃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劳动者维权更直接、更畅通。
当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更多时候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从这个角度而言,事先建立行之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比事后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也许更管用。去年,山东省济宁市出台《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处罚规定》,建设领域欠薪企业将被列入建筑市场诚信“黑名单”,限制其招投标资格,情况严重将吊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如此一来,不仅企业主想欠薪时会掂量一下得失,而且劳动者在择业时也会多些考虑。
只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到位,让老板不敢欠薪不能欠薪,才能让农民工欠薪不再成为每年的老话题。
其实,按工付酬,本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无需动用严法,无需媒体大呼小应。但严酷的现实,却让记者不得不再次问一声:何时不再为农民工欠薪而呼吁?这些农民工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年,到头来什么都没有,他们的生活又该如何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