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连发游艇碰撞事故 海事法院:需检视航道设计合理性

30.10.2015  11:06

  10月29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4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介绍了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案件审判情况。

  澎湃新闻从会上了解到,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在海事案件审理中遇到了新情况,其中有关外滩游艇碰撞事故连发所引发的的海事案件引起较大关注。而上海海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多次沟通疏导,成功妥善解决高额索赔和有限索赔能力之间的矛盾,并呼吁重视游艇码头的安全隐患。

   2014年多个案件审判入选经典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在会上通报了该院2014年的海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全院2014年共收案2723件,结案2739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6.20%,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46%;结案标的总额人民币37.48亿元,同比上升0.0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仍为主要案件类型,占一审收案总数的46.90%。

  据赵红透露,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最终成功执结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日民间商事纠纷“中威”历史要案。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年以来影响中国的51个大案和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中威”执行案、申请扣押“密斯姆”轮案、扣押拍卖“富通 09”轮案入选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在拍卖“富通09”一案中,该院首次采取网上拍卖船舶方式,更快更好地实现了胜诉权益,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益探索。

   成功化解多起游艇碰撞事故案件

  在2014年海事案件审理中,上海海事法院也遇到了新情况,其中有关外滩游艇碰撞事故连发所引发的的海事案件引起较大关注。

  2014年,诺莱仕(上海)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江西罗伊尔游艇工业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个体船东胡某,因胡某之子驾驶驳船时操作不当撞上了停泊在浦东段滨江码头的“海洋骑士”豪华游艇,造成游艇及游艇码头严重损坏。

  据上海海事法院介绍,游艇公司提出的高额索赔请求和肇事船主有限偿还能力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成为不利于纠纷解决的难题。被撞的游艇是一艘正待出售的新艇,价值不菲,且系应邀来沪参展而暂时停放,还未及办理保险。被告胡某这一方,肇事船舶系其与妻弟举债所购,全家赖此为生,事发时仍欠外债20余万元。当时驳船被依法扣押,无法正常营运,而驳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很低,无法弥补损失。而且,即使驳船被拍卖,根据市场行情所得价款相对于诉请金额而言也可谓杯水车薪,并将使胡某一家失去生活希望。

  审判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和书记员赶赴600多公里外的胡某老家,亲眼证实胡某一家生活艰难,家徒四壁,通过走访村委会和附近乡邻,又了解到胡某是一个老实本分、吃苦耐劳的人,因近几年家中频遭不测,生活已举步维艰。经法院多次沟通疏导,两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同情,在索赔金额上作出重大让步,使这两起几乎不可能调解成功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另外,2014年的另一起海事案件中,一艘陈旧的个体驳船因违规行驶,撞上一艘正常停泊的全新豪华游艇,引发了一起巨额索赔案,被社会舆论形容为一场海事版的“普桑碰劳斯莱斯”案。

  2014年9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这起内河船舶碰撞游艇所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因游艇被撞后解体沉没导致全损,索赔金额近千万。经审理,最终判决个体船东及其挂靠公司向游艇的所有人连带赔偿560余万元。

   司法建议:游艇碰撞事故重在预防

  除了成功解决游艇碰撞事故案件的矛盾,上海海事法院还从案件本身做出思考,对案件发生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发出司法建议。

  上海海事法院介绍,该两起事故很相似,肇事船舶多为设施配备简陋、驾驶者欠缺良好船艺的内河运输船,均为在黄浦江航道中与游艇相撞,肇事方的损失赔偿能力都非常有限。上海海事法院认为,两起事故接连发生在外滩游艇码头,既有偶然性,但也暴露出一些应予重视的安全隐患。

  对此,法院表示,在上海外滩努力打造高品质游艇码头的环境下,且要预防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可从以下方面努力消除隐患:

  一是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可进一步优化管理,比如为游艇指示更为合理的停泊位置,进一步做好对其他通航船舶的警示工作,设立醒目的提示标志等;

  二是航道管理部门可从避免与游艇码头碰撞危险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检视航道设计的合理性;

  三是内河船舶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强化管理监督,比如督促船方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提高驾驶员良好船艺水平,确保船员足额配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