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根大学Nicholas Howson教授来凯原法学院讲座[图]
16.12.2014 17:42
本文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Howson教授从“quack”一词的基本含义出发,指出了在公司治理领域,不合理的规制和干预将会招致不合理的后果,甚至是丑闻的发生。而后,他对美国和中国的公司治理图景及监管部门的干预型监管路径展开了对比介绍。 在美国方面,Howson教授从美国立法沿革的角度介绍了美国证监会干涉型监管的历史背景,并具体展开谈及最近几次的金融危机。他指出,在美国,公司法为州法,而证券法才是联邦法。通过介绍具体案例,Howson教授指出由于公司法为各州法律,联邦法律不轻易针对公司法相关法律作出规定,一般在公司规制的最后阶段,联邦法律才可能介入。这一制度的渊源是公司治理的效益分析,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等法院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指出各州公司法不能由联邦法任意规制。Howson教授认为,在美国,相较于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规制,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规则进行公司治理更为行之有效。 在中国方面,Howson教授总结了中国大陆在过去十几年中监管法律逐渐强化的趋势。1999年,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2000年12月4日,证监会开始解决国有股不流通的问题。长久以来,中国的公司法律法规过于倚重自上而下的监管,有关投资者自力救济(self-enforcement)的制度不够完善。因此,2004年,在国家政治压力以及市场自发发展的前提下,中国公司法的自力救济制度应运而生。 Howson教授还指出,在中国,推进公司治理相关改革的进程一直存在两个难点。虽然国有企业在20世纪80到90年代已经改制成为公司制,但是控股股东实际多为政府部门或政府控股公司,政府往往有较大的控制权,占股常常高达60%以上。除此之外,由于股东亦可能拥有很大的政治权利和影响力,这类公司的治理难以有效规制。其次,中国的司法机构尚不够独立,在推进相关改革时也有其无奈之处。 在交流环节,同学们积极发言。Howson教授就同学们提出的如何对中小股东给予保护、证监会有关规定将如何影响私人企业和非上市公司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回答。本次讲座不仅巩固了同学们对公司法的了解,更引发了同学们对美国与中国公司治理和公司法改革的深入思考。
讲座最后,沈伟代表凯原法学院向Howson教授赠送了感谢状和带有交大校徽的礼物。
当天晚些时候,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副院长杨力、林彦,万勇教授、林喜芬副教授等,与Howson教授共同探讨了凯原法学院与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展开院际合作事宜。
本文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16.12.2014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