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us Young博士做客凯原法学院主讲国际经济法和比较法[图]

09.12.2014  14:02
2014年12月3日上午,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Angus Young博士在凯原法学院206报告厅作了题为“Comparing Apples and Oranges: Directors’ Duty in Hong Kong and Australia”的讲座。沈伟教授主持讲座。

Angus Young博士简要说明了董事责任。他从董事责任的基本含义出发,从董事的法律地位、违反法律责任所应承担的后果等方面介绍了董事责任的核心价值,并强调了董事的忠诚责任、信托责任、注意义务等法定责任。他指出,可靠性和透明度是普通法中董事责任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   他对澳大利亚和香港的董事责任展开了比较。他先从澳大利亚的立法沿革与判例的角度介绍了历史背景,指出澳大利亚受英国法的影响,董事会主席所代表的只是董事会,而非整个公司,而每个董事可以以独立个体作为公司代表而出现。当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时,可以采取措施的三个主体是公司、监管者或股东。董事权利应当为了正当目的与平衡利益冲突而行使,并且不论如何行使都应当在忠实义务的框架内。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必须做到对董事会保持百分百的透明度,其行动与举措要得到股东认可。香港于近两年才将董事的注意义务编纂进法典,一定程度上受澳大利亚法典的影响。他认为目前香港的大多数公司在董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家族企业的性质以及董事自身责任意识淡薄。家族企业董事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存续,但儒家文化中对三纲五常以及其他伦理道德的强调也有可能成为董事责任实施的阻碍因素,目前缺少针对此问题的争端解决平台。

在互动环节,数位学生就讲座内容与Angus Young博士展开了讨论。对于同学们提出的董事如何适用竞业禁止条款以及适用范围、适用领域等问题,Angus Young博士都给予了全面而细致的回答。   沈伟教授代表凯原法学院向Young博士赠送了感谢状和《交大法学》期刊,并欢迎Young博士能够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