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10.10.2015  18:25

市交通委: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中的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

  二、上述收费取消之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保障。

  三、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和变更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及时缴入市级国库。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上述取消收费事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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