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疗期"新标准发布: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28.08.2015 18:18
本文来源: Sh.East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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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28日消息:记者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本市出台“医疗期”标准: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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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2015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