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1.03.2016  17:4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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