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02.03.2015 19:46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区县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报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区县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跟踪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应将每季度区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本文来源: 财政局
02.03.201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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