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公共招标乱象重在提升政策执行力

13.04.2015  12:11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会议认为,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

        毫无疑问,从政府招标采购需求的提出、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公开招标信息、公布中标及成交结果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和细化,是在进一步织密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网,对改进政府采购法执行和净化政府采购都是利好。

        但问题是,以往一些地方执行政府公开采购规定不力、“天价采购”“黑心采购”事件频发等,并不仅是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够明确或者说没有政策规定,而是政策执行不力。

        一方面,地方政府及具体的采购管理部门不能够正确认识政府采购乱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人员组成等中标对象确定前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上,组织不力、把关不严,甚至根本就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维,或者沆瀣一气共同作弊,或者被收买,招标公告尽可能短时间公告、投标标准尽可能向地方(企业、公司等)倾斜,以致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的人情标、关系标、地方标、串标、围标等现象严重,甚至一些时候干脆就是领导一句话就事先确定执行人(中标人),再着手组织公开招标,此时的政府公开招标就完全成了掩盖不法黑标的幌子。

        另一方面,由于对履约执行和验收问题不重视,或者是故意放水黑标、人情标等,有关方面在相关项目中标后履约验收时虚于应付、疏于监管,使得政府采购最终得到的东西或服务,要么天价要么质次,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集中公开采购质优价廉、阳光反腐等目的,使得政府公开招标成了标准腐败的遮羞布。

        由此可见,要想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能够有力执行,强力纠治地方政府招标采购乱象以及遏止乱伸的“权力之手”,使有限的、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就要在增强各级各地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意识、严格提升相关规定执行力等方面下功夫。

        第一,加强公共招标采购事前事中监管服务。相关部门应当不断探索完善公共招投标办法,比如实施全程网络电子招标采购,并全程或适时介入招标工作中,为招标采购的阳光、高效、廉洁运行“保驾护航”。

        第二,强化事后监督。公共采购价格高或低、质量好与坏等,只要与市场一比较便知。如果公共采购与市场差距明显,就要及时倒查该品种(批次)物品或服务是经过谁手勾划(需要)、谁手批准(签字)进入招标单位,又是通过哪些部门、哪些人员进入当地公共招标采购目录,又是如何最终竞标成功的。然后要求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说明原因,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或者说即使能够说明原因,但价格、质量与社会比明显有偏差的,纪检等监督部门就要及时启动倒追机制,对严重违规者,要及时依法依纪处理。

        当然,要使“倒追法”对公共招标采购起到切实的“事后”监督作用,还急需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加大公共招标采购地域和层级协查机制,建立公共招标价格等异常举报、追责和激励制度,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起公共采购商品或服务交易所制度,让公共采购商品或服务价格也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全国透明,让采购黑幕无处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