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游泳穿“口罩” 泳客暴露程度引热议

31.08.2015  14:50

虽然中国没有具体规定“裸露”部位的程度,但无论从情从法,“裸露身体”都还是有底线在的。在公众场合只穿一口罩,再怎么说也是擦了法律的边界。

近日读到上海的一则社会新闻,大意是某公众游泳池经常出现一名穿着十分暴露的男性泳客,但游客投诉至泳游馆,游泳馆表示“赶也赶不走,报110也没有用”,因为目前“对泳客的着装未有相关规定”。

本地的新闻网站引用网友吐槽该男性泳客的暴露程度:“我一度以为大爷穿的是口罩”。新闻中还称,这名男性泳客是游泳池的常客,号称自己是美籍华人,“美国都是这样开放的。

这则新闻初看十分八卦和恶趣味,但其实牵扯出一个严肃的命题:如何看待公共场合的身体暴露忌讳。这牵涉到传统,也牵涉到社会共识。

从历史维度看,人类对裸露的容忍度总体在上升,当人类第一套被命名为“比基尼”的泳装问世时,地中海沿岸国家视其为瘟疫,意大利明令禁止,西班牙海岸警卫队驱逐穿比基尼泳装者,美国也曾为比基尼抓过人。但今天,大部分国家都不会对海滩上或游泳池里的比基尼大惊小怪。

中国也经历了观念的变革,在传统文化观念里,性或者身体裸露是一个非常私人化的话题,民间有“男不露脐,女不露皮”的说法,身体的裸露完全不会出现在公众场合,而今天显然要开放得多。

但问题是,新时代的界限在哪里?在民间,大家的认识未必统一。海南三亚大东海曾自发形成过裸泳浴场,引发了关注与争论。对此,一种观点是裸体主义和性没有关系,将裸体与性联系在一起是对于性过于敏感,裸体主义是一种光明正大的生态主义;另一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是,这是对社会风气的污染,对他人的不尊重,对他人的视觉造成了污染。

三亚的裸泳,最后被官方叫停了——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这一条,三亚出台了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的规定,今年新年三亚公安、城管等部门还严查过一次景区内的裸晒、裸泳行为。

按照这条法律,是不是可以治理“口罩泳裤大爷”呢?这得看对“故意裸露身体”的定义了。“裸露”的底线在哪,不同文化有不同标准,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还不一样,像那位大爷口中所说的“开放的美国”,在某些州,比基尼也是不能太过暴露的。曾有一名北卡罗莱纳州的女子因在海滩游玩时穿着丁字裤的比基尼,被当地警方认为太暴露,以“在公共场合猥亵暴露罪”名义逮捕。

虽然中国没有具体规定“裸露”部位的程度,但无论从情从法,“裸露身体”都还是有底线在的。在公众场合只穿一口罩,再怎么说也是擦了法律的边界。

这件事其实有更简单的解决办法:作为收费的营业场所,游泳馆完全可以把着装要求写入服务合同的条款,就好像有些餐厅会要求穿正装一样,但也有可能这个游泳馆的价值观有悖于常人,认为只穿口罩还可以容忍,那么厌恶身体过度裸露的消费者,或许应该用脚投票。

很多国家的民事审判原则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公序良俗。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如果按照这个原则,那些处于法规边缘、过于挑战和刺激传统的行为——无论是车展上衣着过度暴露的模特(幸而现在被叫停了),还是公共泳池里这位令人束手无策的爷叔,似乎都不该成为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如今这个时代,穿什么确实是个人的事,但在公共场所,“遮羞布”仍然不宜过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