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招牌禁止单独使用外文

01.01.2015  20:59

  东方网1月1日消息:《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将于今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规范外文使用的省级政府规章。

  近年来,本市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日益增多,但也出现了单独使用外文、外文使用突出于中文以及翻译不当、拼写错误等问题,既给不懂外文的市民造成了识别障碍,也使一些在沪外籍人士产生误解。

  针对这些问题,《规定》对本市公共场所外文的使用要求和译写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牌、标志牌、广告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文,因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与外文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应当显示清晰、位置适当。

  二是公共场所使用的外文应当与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意思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颁布的外文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三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等在使用规范汉字时应当同时使用外文标注,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邮政、电信、金融等公共场所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可以根据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标注。

  此外,《规定》还要求,语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信息公开、标准查询、专家咨询等服务。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公众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上海语言文字网设立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