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29.01.2016  13:1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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