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香港何祐康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08.04.2015  19:19

何祐康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5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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