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01.01.2015 20:58
本文来源: News.Online.Sh.Cn
东方网1月1日消息:《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昨天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企业不得裁减。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意见稿》的规定裁减人员,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意见稿》规定,企业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等。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意见稿》。
企业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企业出现可以裁员的情形,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采取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企业确定裁员方案后,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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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2015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