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进行了修改。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决定》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出台《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 号)有关要求,需要从优化准入服务、清理证明事项、推广业务网上办理等方面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规定需要与修改后的会计法保持一致。
2.问:《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共修改10条,新增2条,主要是大力简化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压缩了法定审批时限,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体验;同时删除了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问:根据《决定》,代理记账有关人员从业条件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业不再设置硬性门槛条件,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即可,并由代理记账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业能力自主评价认定。二是拓宽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可担任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4.问:《决定》对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和审批有哪些新的便民举措?
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决定》规定了以下便民举措:一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二是大力压缩代理记账审批时限,在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将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目前,我部已完成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相应升级,实现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和审批全部网上办理。
5.问:《决定》关于代理记账资格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决定》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中“告知承诺”有关做法的精神,明确由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有关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三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问:《决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决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共修改4条,删除1条,主要是删除了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以及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吊销会计证的规定。
7.问:财政部对贯彻落实《决定》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广泛开展宣传,为两部规章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各单位自主评价、择优聘用具备会计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修订本地区的配套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将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一是要按照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以书面承诺方式为主和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措施、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要持续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重点检查对象的专项监管,并对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公众举报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及时查处。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大力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执业环境。
广大会计人员要自觉加强对《决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理财、诚信执业的理念,不断增强干事立业的能力和本领。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切实遵照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