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代孕纠纷案开庭 定制龙凤胎竟有三个母亲

21.11.2015  11:41

  东方网11月21日消息:夫妻二人婚后始终未孕,两人商量后决定采取请人代孕的方式,并获得了一对可爱的龙凤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丈夫在孩子刚满3岁时不幸罹患急病离世;妻子和公公婆婆为争夺龙凤胎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对簿公堂。今年7月,此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将龙凤胎交由公公婆婆两人抚养,妻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周,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代孕引发的监护权、抚养权纠纷案件。

  “定制龙凤胎”竟有三个母亲

  2007年,经历过一次失败婚姻的李丽遇到了刘成,有同样失败婚姻经历的两人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李丽向丈夫透露了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两人决定采取找人代孕的方式,随后在网上找到了一家位于湖北的代孕公司,出资80余万元委托其他女性代孕分娩生育。

  2011年2月,李丽和刘成获得了一对经由代孕出生的“龙凤胎”。但是,去年2月,刘成突发急性胰腺炎,两天后撒手人寰。当年3月和6月,刘成的父母和李丽先后前往法院,就法定继承向对方提起诉讼,并又先后因故撤回起诉。然而就在法院审理继承权纠纷案中,一个惊天的秘密被曝出——龙凤胎与刘成的父母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却与李丽毫无血缘关系。

  去年12月,刘成的父母以李丽与龙凤胎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等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取得一对龙凤胎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一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李丽是否与一对龙凤胎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对其是否享有法定监护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丽经司法鉴定并非龙凤胎的生物学母亲,与两个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父母子女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有以法律设定的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子关系,分别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以及在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后认定,李丽与龙凤胎间因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而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代孕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卵子的“基因母亲”“孕生母亲”“养育母亲”各异的情况下,“养育母亲”是否构成拟制血亲并无法律规定,亦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难以认定因此种行为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机会后,双方可以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将龙凤胎交由刘成父母监护。

  有养育之亲却无血缘能否获得监护权

  一审判决后,李丽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在日前的庭审中,李丽向法庭陈述了她的上诉理由。在她看来,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首先自己与孩子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非案件审理范围,而应集中在其是否具有监护权上;原审法院将婚生子女定义为亲生子女并无法律依据,考虑到孩子始终由自己监护和抚养的情况,应以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归属。

  刘成父母则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监护权的产生或基于血亲,或基于拟制血亲,而孩子并非李丽亲生,也并非其合法收养,反倒是自己与孩子有着祖孙血缘关系。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在法庭询问阶段,李丽向法官表示,由于自己婚前就已向丈夫告知自己不具备生育能力,两人系共同商量后决定找人代孕,代孕事宜均系丈夫刘成一手操办,且购买卵子一事丈夫也是知情的。刘成父母则表示,儿子并未事先告知代孕之事,是在两个孩子出生后才知晓的。李丽认为,自己在孩子出生后始终是以母亲的身份对两人进行抚养,与孩子间有着深厚的感情,而公婆几乎每月才看孩子一次。在主张自己拥有孩子的监护权上,李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还提出,应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监护权的归属。

  经历了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未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

  记者手记 当法律冲撞血亲伦理

  两个孩子,三个母亲。当唯一的亲生父亲撒手人寰,两个孩子不知道,与他们一起生活的母亲与爷爷奶奶在法庭上已是争得不可开交。不容否认,这起由代孕引发的监护权抚养权纠纷案件,无论最终法院判决如何,最终伤害的都将是这两个孩子。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基本的道德。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法律与血亲伦理间的冲撞。从一审的判决结果看,法官站在了血亲伦理这一边,认为只有确定存在血亲或拟制血亲,才具有监护权。同样,也有很多人不赞同,认为尽管没有血缘关系,但长达三年多的抚养关系,已经让孩子与“养育母亲”产生了深厚的感情,硬将其分开不合情理。然而法官既不是社会学家,也不是医学家。正如一审时主审法官所说,法是伦理的最低限度,代孕这种行为不被法律所认可,不被纳入社会监督管理体制,暗箱交易就必然会因管理无序而滋生各种社会问题。对于二审将如何判决,我们无从得知,也不想去做任何评价。可是,一纸裁判可以裁判权利,但不能裁断情感。

  案件之外,如何真正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才是我们每个人值得深思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