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两大主体: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途径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农业现代化,并首次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这是顺应农业发展新常态、应对农业发展新挑战、驱动农业发展新动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升级的重要线索。
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务之急
由历史的制度遗产和客观的农业特性所决定,以土地的均田分散承包以及家庭的小规模经营,构成了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但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农村土地与劳动力的快速流动,我国农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尤其是农户的兼业化、农业劳动力的弱质化以及生产经营的“去粮化”,使得我国农业有不断“被边缘化”的趋势,成为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要隐患。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现代农业也就因此而成为一个可求不可得的奢望。
因此,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对此,我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一方面是通过农地的流转集中,以改善土地经营的规模性,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是通过农业的组织化,以推进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正因为如此,鼓励农地经营权流转并向生产大户集中,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全国各地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实践。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发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效率来源于分工。农业规模经营的本质,就在于将“小而全”农户纳入分工经济范围,形成报酬递增的分工深化机制。农业分工必然伴随着农地产权的细分交易。在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框架下,地权分离为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大权能。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得改变,农民的家庭承包权又必须保持长久稳定,其唯一可以运作的是农地经营权。因此,从产权细分交易角度来说,农地流转就是将地权中进一步分离出的农地经营权转让给有能力的经营主体,从而在“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随着农地流转及其规模的扩大,由此而内生的资源配置能力、市场拓展能力以及企业家能力及其匹配,必然超出传统农户的能力空间,从而使得发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必然。
进一步细分和盘活农地经营权,为不同的服务主体进入农业提供了可能性
从逻辑上而言,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与集中,如果能形成一个规模“足够大”的农场,是可以形成内部分工与专业化的。但问题是,由于土地具有空间不可移动性以及产权地理垄断等特征,加之中国特殊的人地关系决定了农地流转并非一个简单的要素市场,也不是一个能够独立运作的产权市场,农地流转必然内生出高昂的交易费用,因此,通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来推进规模农场发展及其分工拓展,实际上是受限的。我们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主要是转给了小农户,占比高达89.68%。可见,即使发生了流转,也主要表现为小农复制,农业分工只能仅仅停留于自然分工层面,难以出现多样化的农业分工经营。因此,局限于土地流转与集中的规模经营,效率空间是有限的,难以发挥全局性的作用。
农业生产经营可以包含多种农事活动。如果所有的农事活动均由一个经营主体独自处理,那么现场处理的复杂性以及能力的约束,必然导致农户经营规模的有限性。由此,进一步细分和盘活农地经营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横向来说,生产经营权可以分割为经营决策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与生产处置权(如何生产);就纵向而言,农事活动及其生产环节则可进行不同形式的细分,从而形成精细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多样性服务。农业的专业化服务不仅仅包括生产性服务、技术性服务、营销服务,还可以包括处置决策服务等。例如,由农户购买机械转换为由市场提供中间品服务,则可能将家庭经营卷入社会化分工并扩展其效率边界;水稻的育秧活动是可以独立分离的,能够由专业化的育秧服务组织提供;整地、栽插、病虫害防治、收割等生产环节亦可向专业化的服务组织外包。因此,经营权细分为不同的服务主体进入农业提供了可能性,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各种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均能够从不同层面扩展农业经营中的迂回交易与分工深化的空间。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两手抓”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途径
可见,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一条重要路径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两手抓”:一方面是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促进农地产权市场的发育,诱导企业家能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集聚,改善土地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是通过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培育,加快农业服务市场的发育,诱导代耕、代种、代管、代营的纵向分工与服务外包,扩展农业的分工经济性。
基于上述,可以认为,中国农业经营制度的本质特征能够表达为:坚持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土地经营权、加强和贯彻用途管制权。由此,农业经营制度完善与创新的空间集中表现为经营权的产权调整、经营主体的培育、分工深化机制以及经营体系的创新。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产权细分、分工经营、管住用途”为主线的制度内核,可能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架构。(罗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