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5.02.2015  09:12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上海 市统 计局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本市于2013年与全国同步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此次普查,摸清了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了本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全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0.33%,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统计局和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予以公布。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本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41.1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0万个,增长13.9%;法人单位分支机构7.0万个,增加1.4万个,增长24.8%(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14.6万个,占35.5%;工业8.0万个,占19.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万个,占12.5%(详见表1-2)。

  2013年末,本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8.6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4.8万个,增长14.2%。其中,内资企业35.8万个,占92.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万个,占2.7%;外商投资企业1.8万个,占4.6%。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0.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7%;私营企业31.8万个,占82.4%(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224.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183.2万人,增长17.6%。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工业369.5万人,占30.2%;批发和零售业194.8万人,占15.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7万人,占9.2%(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9.5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1.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8.3%。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本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6.7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2%。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34.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7.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6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6%。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3.9%,比2008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2%,下降0.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3.9%,提高0.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1.5%,与2008年末持平;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6.1%,下降0.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4%,提高0.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3.1%,比2008年末下降1.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6.9%,提高1.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9.0%,比2008年末下降8.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61.0%,提高8.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浦东新区占14.6%,比2008年末提高0.9个百分点;中心城区占30.2%,下降1.6个百分点;郊区占55.2%,提高0.7个百分点。浦东新区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1.3%,比2008年末提高1.4个百分点;中心城区占35.4%,提高1个百分点;郊区占43.3%,下降2.4个百分点(详见表1-5)。

   六、个体经营户情况

  2013年末,本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24.7万户,从业人员58.9万人。其中,第二产业0.5万户,占2.2%,从业人员1.6万人;第三产业24.2万户,占97.8%,从业人员57.3万人。

  本市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行业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18.9万户,占76.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6万户,占10.4%;住宿和餐饮业1.9万户,占7.6%(详见表1-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 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 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 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 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 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中心城区: 包括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和杨浦区。

   5、郊区: 包括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

   6、从业人员: 是指2013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或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7、企业资产总计: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8、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9、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