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提交 吸毒艺人拟被禁演禁播

24.09.2015  12:26

  近年来,个别明星艺人屡屡陷入吸毒丑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天对《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明确,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目前,本市禁毒形势严峻。2014年全市登记的吸毒人员为76528人,同比上升8.6%,是2009年的1.6倍;而尚未登记掌握的可能更多。2014年全市,本市共破获涉毒案件4892起,同比上升7.8%,是2009年的2.6倍。此外,合成毒品滥用加剧,易制毒化学品管控难度加大。在2014年全市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吸食合成毒品的占91.2%;在查获的毒品中,合成毒品占90%。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吸毒演艺人员作出了新规。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介绍,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是草案提出的一项创设性规定。在这项规定中,吸毒人员有特定含义,专指两类人。第一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第二类,尚未戒除毒瘾。依照草案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同时,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与“酒驾”同样令人深恶痛绝的“毒驾”,今后相关人员也将受到严厉处罚。为有效遏制毒品的供应和需求,草案注重堵源截流、查缉并举、多管齐下,完善毒品管制相关制度和措施。针对毒驾的问题,草案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草案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