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5.03.2016 19:03
本文来源: 环保局
沪环保总〔2016〕62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的监测统计和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提高VOCs污染控制水平,减少VOCs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4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
本文来源: 环保局
15.03.2016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