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3.12.2015 10:34
本文来源: 财政局
附件:1.《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缴流程(暂行)》。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1: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本市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和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市设立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组成,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管委会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本市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化影视广播影视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 收 缴 库 第七条 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按月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本市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 本市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应按《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收缴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开票。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电影专项资金的具体征缴工作。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节假日顺延)前,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持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通过开户银行缴款。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按照应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的资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实施缴款;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更正。管委会办公室应当监督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电影专项资金的缴纳,对未按要求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催交。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应缴中央和市级国库金额通过上海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拆分。 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由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市财政局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将资金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应缴市级国库的资金,由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一条 本市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地区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 用 管 理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七)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本市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应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收入支出预算,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各类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取消当年度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对其安排本市其它电影发展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类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与当年度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成绩挂钩。 第二十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16升级版)上线使用前,电影专项资金暂按以下流程征缴: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按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电影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每月18日(节假日顺延)前,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应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的电影专项资金额。市财政局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将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将应缴市级国库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库。 上海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16升级版)上线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流程要求对电影专项资金实行征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缴流程(暂行) 上海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16升级版)上线使用前,根据《上海市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暂按以下流程征缴: 一、申报流程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以下简称“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节假日顺延)前,向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 二、征收流程 管委会办公室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根据放映单位的申报材料,通过上海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交放映单位缴款。 三、收缴流程 放映单位收到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缴款书后,需加盖付款账户银行预留印鉴,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上海市财政局开设在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上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98010130500000066)(以下简称“非税专户”)。 管委会办公室应于每月18日(节假日顺延)前,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应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的电影专项资金额,市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书面通知,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从非税专户划缴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市级国库。 四、监督审查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放映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行填开缴款书;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当要求放映单位限期更正。管委会办公室应当监督放映单位电影专项资金的缴纳,对未按要求于每月15日前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催交。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3.12.20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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