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7〕12号)
一、对于创新产品,本市政府采购有哪些支持政策?
2015年12月,市财政局颁布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本市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2017年12月,我们结合实际试行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什么是政府首购?
政府首购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首购创新产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简称《推荐目录》)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首次投放市场是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
首购产品在《推荐目录》有效期内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实施首购。
四、政府首购如何执行?
采购人采购首购产品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五、对于纳入《推荐目录》,但不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是否有支持政策?
采购人采购《推荐目录》中的创新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六、什么是政府订购?
政府订购是指对于采购人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研究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七、政府订购创新产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订购产品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2.属于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3.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者具有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节能环保目的;
5.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八、政府订购如何执行?
对于符合订购条件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包括资质等级、经营业绩、技术水平、服务能力、诚信状况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必须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等。
九、首购、订购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需要公告吗?
应当依法公告。
十、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可以分包或转包吗?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提供创新产品的供应商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并对产品的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
上海20:42 05.01.2018 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