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诉王茁劳动纠纷案宣判 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27.05.2015  10:42

  本报讯 昨天上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诉王茁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见图)。虹口区法院判决上海家化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家化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资4万余元。

  2013年11月20日,上海家化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做出的《责令改正的决定》,认为上海家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等三项重大缺陷。2014年5月上海家化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与总经理王茁的劳动合同。

  之后,王茁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2014年8月4日,虹口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对王茁要求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请求予以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仲裁裁决,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家化与王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等三项重大缺陷是由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王茁参与私分小金库。此外,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的决定》中认定的涉及关联交易绝大部分发生于2012年12月底前,而此时王茁任总经理仅有7个月,所以上海家化将公司产生内控问题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王茁一人失职,不尽合理。

  作为证明王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之一,上海家化在庭审当天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告知书查明的是上海家化2008年至2012年度关联交易披露信息违法,而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才担任总经理,且此告知书并非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成为证明王茁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对法院依法认定事实不具有拘束力。

  法院认为,上海家化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王茁存在严重违纪、失职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明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上海家化对王茁存在《员工手册》所列可予解除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行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王茁在总经理工作中具有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因此上海家化以此为由与王茁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表示,即使上海家化认为王茁不适合担任总经理职务,也应遵照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调整王茁岗位。王茁如果坚决表示愿意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合同就没有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形,因此上海家化认为在董事会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后双方劳动关系即结束的意见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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