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35万买二手法拉利 上路1小时就抛锚

13.06.2015  12:31

   上路仅一个小时即发生故障 买卖双方互指对方应付维修费

  两年前,上海的陈女士通过中介将自己的一辆法拉利跑车卖给了北京的蒋先生。谁知蒋先生驾车上路仅一个小时,汽车就因变速箱漏油抛锚了。随后双方约定卖家收回汽车,买家支付修车费用。但陈女士花钱修车后,蒋先生却表示车辆损坏不是自己造成的,拒绝支付。故此,陈女士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要维修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但蒋先生不服判决上诉,昨天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因 百万元二手车抛锚

  陈女士一审诉称,2013年9月,她委托了上海一车行代为出售一辆法拉利F430跑车,在对车辆进行检测后,蒋先生支付了135万元购得该车,但刚上路汽车就发生了损坏。

  陈女士称,此后双方达成一致,签署《协议》约定由蒋先生修车并支付费用,而陈女士从车款中先行扣押15万元给中介当作维修费用,等修好再按实际维修价格多退少补。但蒋先生拒绝修车,她只得自行花费17.3万元修好了汽车。故此,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修车费。

  对此,蒋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非其本人意愿。“汽车出问题后,我就不想要这辆车了,因为已经支付了车款,又身在外地,为了拿到车款不得已才签的。”蒋先生说,对方提供的维修清单和发票,无法看出维修的是《协议》里注明的车辆故障,对方存在自行扩大损失的情况。此外,蒋先生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汽车是因他驾驶导致的故障。中介公司则称,汽车发生故障后,委托修理厂进行了检测,发现该车有公里数不实的情况。基于此,才扣押了15万元的维修费,将剩余120万元车款返还给了蒋先生。

   一审 卖家诉求获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汽车故障确实在蒋先生提走汽车以后发生,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为,虽然《协议》中约定由蒋先生修理汽车,但根据证据,其并未主动联系原告,也没有任何维修车辆行为,因此原告自行修车也属合理。

  对于车辆维修情况,根据维修单和发票,实际费用为17.3万元,与预估的15万元相比并未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 发票数额有假

  一审判决后,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蒋先生提出,对方开具的维修发票数额不真实。对此,陈女士也表示认可。“发票金额确实多开了,那是因为其中包含了一部分税点,我跟修理厂已经讲明白了,他们才开在了一张发票上。”陈女士解释称,虽然发票有虚开情况,但修车的总花销并不虚假。

  “我曾经向维修厂咨询过,这车如果真的是变速箱的问题,维修下来也就几万元,根本到不了17万元那么多,肯定这里边有问题。”蒋先生称,当初并不是不想按《协议》的约定维修汽车,只不过是对方不肯。“是她扣着车,不让我修,当时在外地,我也是实在没办法。”蒋先生说。

  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