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无理由退货需提示 内衣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3.07.2014  16:32

  近年来,因预付卡引发的消费纠纷频频见诸媒体。昨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新规修改和细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定面的规定,同时在国内率先为预付卡管理安全把关。

      无理由退货不适用时需提示

      由于一些商品与消费者的健康、卫生直接相关,一旦拆封即不适宜退回,新条例规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要求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考虑到绝大部分退货后的商品将重新回到市场,新条例将“商品完好”明确为“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

      采集消费者信息要征得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明示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对相关资料至少存留五年。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丢失,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预付千元可订合同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消费者要求订立合同,或预收款金额1000元以上,经营者有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保存相关资料的义务。

      发行预付卡时,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其中,“预付卡”除实体卡外,还包括以密码、串码、图形等为载体的虚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