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下月施行 每学校不少于2名责任督学

28.04.2015  10:30

  4月28日消息:5月1日起,《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这是上海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以来,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规范。本市每所学校将有不少于2名责任督学,随时接受家长的反映。

  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责任督学须对学校实行经常性督导,且一般不事先通知学校,确需通知的,不早于2个工作日。责任督学在现场督导后,若发现问题,将及时敦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本市督学将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督学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

  教育督导可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将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