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家长可打电话给督学

28.04.2015  11:06

  今后每所学校将指派不少于两名的责任督学。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以来,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了对各级各类学校将开展六大事项的督导,即:一是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二是素质教育、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三是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四是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情况,五是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六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将为责任区内每所学校指派不少于两名的责任督学。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将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按照经常性督导流程,责任督学开展督导的频次每学期不少于2次,并且一般不事先通知学校,确需通知的,不早于2个工作日。同时,对学校实施综合督导过程中,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区单位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参与人员应当通过随机方式产生,不得指定。督导在现场考察中若发现问题,将及时敦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指派其实施督导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