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法治国家的公平正义 ——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开局之年当有开创之举。今年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密集出台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使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蹄疾步稳、上下联动的态势。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突破口,当前已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阶段。”这是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的判断。
从北京到广东,从城市到乡村,司法体制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蓬勃展开、深入推进,向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宏伟目标扎实迈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顶层设计:
为改革定向对顽疾开刀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累不少问题,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敢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疾开刀。改革者要迎难而上,以辩证的思维、开放的胸怀,站在高起点,进行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破难题、固基础、谋长远。
今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为司法体制改革导航定向。从1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到6月5日召开的第十三次会议,每次会议都审议事关司法改革的文件,一批关乎法治建设全局的改革方案相继通过:
——为司法改革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政策取向、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成果要求,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
——竖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排除干扰划出“隔离带”。
——让人民群众“告状有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通过改进法院立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打造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指出,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系列改革方案的出台,直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此轮司法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党中央亲自部署,改革的每一个具体措施均由中央深改组批准实施,这既充分强调了改革的顶层设计,也足以说明此次改革是一个包含了全局性举措的战略任务,更是改革顺利进行和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司法为民:
让改革成果更广泛更直接惠及人民
司法改革离老百姓有多近?一组数字或许可以说明问题。
201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案1421.7万件,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收案也达1.1万件,均创历史新高。案件“井喷”的背后,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热切期待。
2015年1月28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院。随着五星红旗徐徐升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正式成立。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部署到挂牌运行,第一巡回法庭的筹建只用了3个月,又一次展示出“深圳速度”。
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其设立使得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数据显示,从挂牌成立到5月中旬,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206件,接待来访4900多人。到过这里的人都亲切地把它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的设立,是司法便民的一个重大举措,而且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问题。我们学术界期待过、讨论过,却没料到这么快变成现实,可见这一轮司法改革行动迅速,看准了就干。”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
长期以来,“立案难”是饱受诟病、多年未解的老大难问题。由于实行立案审查制,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和行政权力的干预,一部分应当受理的案件被拒之门外。
“狠抓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话语掷地有声。
5月4日一大早,北京市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取号、排队、导诉咨询、窗口办理、立案完毕。整个流程走下来,孙磊看了一下手表,从进门到出门才用了22分钟。与此前少则两小时多则半天相比,速度、效率大大提高。
改革为人民群众打开了一条通往公平正义的便捷之门,5月1日起,《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面施行,法院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改革举措受到广泛好评。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晒出立案改革首月成绩单:全国法院5月份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近三成,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立案难”归于历史,“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成为常态。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重点援助对象、建立多项机制、拓展法律援助咨询手段,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体系的进步,不但要重视大问题,也要重视小问题,特别是与保障公民权利相关的细节问题,要让老百姓在日常面临的最普通、最简单的案件中得到公正的解决。”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评价,“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后续推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公正司法:
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捍卫法律尊严
“至公无私之心,方能行正大光明之事。”对于司法,老百姓最期待的是公平和正义,最不满的是腐败和不公。
“司法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社会中许多矛盾纠纷的是非对错,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作出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说,“由于司法职能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强烈。”
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让人痛心。纠错,无疑是追求公平正义最具体的体现。
“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有复杂的成因。除了刑讯逼供,个别领导干部以党委、上级领导之名对司法活动指手画脚、外行干预内行,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具体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
改革,就是要敢于向问题动刀,啃硬骨头、过深水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用13个条文建立起3项制度: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配套,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两个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了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也向全社会表明了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从领导干部做起的鲜明态度;它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指明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此为起点,一系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举措可渐次展开,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案件一样,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也常常存在“猫腻”,容易滋生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如何给涉案财物装上“安全锁”摆上了议事日程。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先行处置程序等。
一个个改革项目相继启动,一件件制度规范公布施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改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制约公权:
大胆探索制度创新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今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举动,让人眼前一亮。
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河流被污染了,谁能站出来维护受害群众利益?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得到授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可以起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公益诉讼迎来“国家队”。专家指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
改革总是不乏“探路者”。2014年10月,因“不满”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这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身份合适,实践操作中也切实可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新的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5月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副区长李岩出现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北京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2014年11月1日完成大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解决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同时也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困扰行政审判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创制性规定。可以预见,今后行政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迅速发展的黄金期。
司法民主:
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2月28日,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贪腐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们从电视画面上看到,坐在审判席上的除了两位法官,还有一位身着正装的人民陪审员。
这位名叫马清彪的人民陪审员是胜利油田法律事务处处长,他被随机选中参审这起贪腐案件,开创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大要案的先河。马清彪告诉记者,自己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全程参审此案,并对定罪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扩大司法民主,可谓正逢其时。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作出授权决定,2015年4月,北京、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共50家法院拉开了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大幕。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等。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广度、深度、透明度和公信力都将显著提高。
既要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地参与司法,也要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地监督司法。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由7种扩大到11种,更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这意味着,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将不再参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摆脱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尴尬。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属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应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机构产生并独立于检察机关,实现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变,拉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距离,这样才能让监督更具权威和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今后的改革任务还很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包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可能相继浮出。但只要对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和长远趋势有信心,对推进司法改革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有决心,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种种困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说。(记者王逸吟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