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 “破冰”前行公平正义看得见 公益诉讼告别民间力量进入“国家队”

07.07.2015  12:47

              环境污染没人管?国有资产流失无人问?“僵尸肉”、“镉大米”谁主张?现在,这些与人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顽疾统统有了“对症药方”。

        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表决通过。7月2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有力量”的公益诉讼主体。

        这只是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察改革的一个缩影。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办案责任制、人民监督员改革、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法制日报》记者盘点检察机关上半年的多项改革举措发现,既有“破冰”之举,也有进一步地巩固与深化。

        厘清权力落实办案责任

        检察官员额制,突出主任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明确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去年,上海、吉林、湖北、广东、海南、青海、贵州7地检察机关成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进入2015年,试点全面开花结果。

        今年4月,海南完成全省三级院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选出806名检察官人选,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等辅助人员的推荐、选任和确认工作也基本完成。5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遴选工作会议,选任产生员额内检察官125名,其中院领导7人,检察员68人,助理检察员50人。

        数据可以直观显示出改革成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侦监部门办案数量同比上升23%,4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所决定的案件没有错捕、漏捕情况。

        “第一批试点地区的改革试点正在深入推进,员额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全面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奠定了基础。”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使检察官相对独立,既有权又有责,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而关键就是要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记者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经过探索逐步确立起行之有效的办案责任制,构建完备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解决长期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的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立完善检察官办案考核、责任追究以及终身追责等制度。上海检察机关把厘清检察官权力配置作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前提,采取“授权清单”、“负面清单”方式,对检察官办案的职权范围作出划分。

        今年,中央又决定11个省、区、市检察机关作为第二批四项改革试点单位。6月中下旬以来,山西、浙江、云南检察机关顺利启动改革试点,其它试点地区正陆续启动试点工作。

        外部选任让监督更有力

        “有权不能任性”,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同样需要被监督。今年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自己选任监督自己”的社会质疑,通过主动扩大检务公开、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等举措,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让外部监督走向实质化。

        今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具体部署。

        “这意味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完全脱离检察机关,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能否取得预想成果,关键在于名额确定、组织报名、审查公示等环节。

        吉林省司法厅通过向原任期未满的人民监督员邮寄征求意见表和征求意见函、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全部104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复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62名人民监督员继续留任。同时,向社会公开选任68名人民监督员。

        7月2日,福建省新选任的121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其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9人,占选任总数的40.5%,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47人,占选任总数的38.8%,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群体的广泛代表性。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截至目前,10个试点省份,交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后,共选出省级院人民监督员853名,分州市院人民监督员4450余名。2014年9月开始试点至今,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1179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最高检于今年2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检务公开工作中加强案件信息发布、动态发布、双向互动等。

        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建设“一站式”服务的检察服务大厅以及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等互联互动平台,构建起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让人民群众可以随时随地开展监督,通过阳光检务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公益诉讼人成检察新身份

        “过去都是我们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真没想到这次被检察院推上被告席。”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让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感到很意外。2014年10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仁怀市人民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这也让金沙县检察院成为我国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时隔半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定音锤”落下,公益诉讼也正式告别“民间力量时代”进入“国家队”时期。7月2日,最高检发布试点方案明确,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从现有条件看,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人是破解当前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模糊和缺位难题的有效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认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具有多重优势,如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不少专家学者也表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实力相当,能够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拥有在法庭上与其进行对抗的能力。“相比较柔性的检察建议而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更为明显的刚性色彩,目的就在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认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而是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达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改革是机遇也是挑战,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走偏、不变味,最高检要求地方检察机关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评估改革试点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检察机关正以前所未有的自信,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大踏步进行着自我变革,以更好地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