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09.06.2015  08:35

  东方网6月9日消息:昨天,市交通委和相关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宣布,《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上海首部有关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规定,其中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建设办法和政策支持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海从2014年开始发放新能源车牌照。到目前为止,上海购买电动汽车并已上牌的用户已经有2万左右,其中6成以上是私人用户。但据用户反映,目前上海的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尚未健全,充电不太方便。

  为此,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昨天透露,截至2015年5月底,本市共有充电桩7496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3211个,私人自用充电桩4285个。这个数量其实是不少的,但用户知晓率较低,有的充电桩长期养在“深闺”无人知晓,因此,已经建成的充电设施一定要发挥作用,要让用户找得到。

  《暂行规定》摘要

  ●充电设施分三类

  本市充电设施按使用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今后,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

  ●新建小区不低于10%车位须预留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电动车销售方须为私人用户落实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物业要支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充电服务费不超过1.6元/千瓦时

  电费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

  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同时,充电服务费结合企业建设经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使用成本综合考虑,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