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 一黑心化工企业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诉

30.03.2016  18:25
   

随着工业的发达以及一些黑心企业为追求利益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天蓝蓝,水清清”这样的环境似乎离我们越来越遥远。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一黑心化工企业及其负责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该院提起公诉。

据查,王明系涉案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厂主要从事内燃机、铝基双金属复合材料的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

目前涉事工厂产生的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存储在该厂酸洗生产线北侧的2座塑料容器内,加碱处理后,再采用液下泵接塑料软管,将废液排放至厂北侧的河道。厂里的废液排放使用塑料软管作为临时的排放管道,事先没有向环保局报告,该排放口也没有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临时管道中排放的废液主要来自酸洗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后经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证实该厂废液外排口的废液总铬浓度为12mg/L,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且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危险废物判定说明》证实该酸洗母液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而该厂在没有酸洗母液的处置能力和资质的情况下,私设临时塑料暗管将这种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河道,长期以往,将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甚至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单位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嫌疑人王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王明的刑事责任。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地球是人类共同且唯一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应是每一人的责任,而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