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一化工厂偷排有毒废水被罚10万元 负责人获刑

30.03.2016  10:39

图说:宝山一化工厂偷排有毒废水。网络配图

  一些黑心企业为追求利益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导致“天蓝蓝,水清清”这样的环境远离人们的生活。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一黑心企业及其负责人因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该院提起公诉。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查,王明系涉案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厂主要从事内燃机、铝基双金属复合材料的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其厂产生的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存储在其厂酸洗生产线北侧的2座塑料容器内,加碱处理后,再采用液下泵接塑料软管将废液排放至厂北侧的河道。厂里的废液排放使用塑料软管作为临时的排放管道,其事先没有向环保局报告,该排放口也没有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临时管道中排放的废液,主要来自酸洗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后经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证实,该厂废液外排口的废液总铬浓度为12mg/L,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且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危险废物判定说明》证实,该酸洗母液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而该厂在没有酸洗母液的处置能力和资质的情况下,私设临时塑料暗管将这种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河道,长此以往,将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甚至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单位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嫌疑人王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王明的刑事责任。(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施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