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施行 规范城管没收物品处置程序

18.07.2015  16:48

  日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决定》对现《条例》的8条内容作了修改,修改重点集中在乡镇城管执法体制、城管执法处罚权限、城管执法保障措施、城管执法分级监督以及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五个方面,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对区县城管执法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本市原有的市和区县两级执法体制调整为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三级执法体制,赋予了基层更大的执法管理权限,在街道范围内仍维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驻的方式。为此,《决定》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乡镇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界限,并适度拓展和调整城管执法事项,《决定》作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2个执法事项,包括原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的“露天仓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执法事项;二是扩大了2个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以及沥青、橡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从目前的城管执法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对于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决定》据此增加条款,对公安保障予以了明确,具体表述为“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后,为了保证街镇城管执法机构有权又有责,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其加强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决定》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对未查处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直接查处。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三是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规范了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

  来源:东方网